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266號上訴人 王裕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韋浩慶 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2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7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書記官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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