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8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48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4818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債務人 林明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台幣叁萬玖仟伍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玖仟叁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⑵新台幣壹拾伍萬柒仟柒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陸仟貳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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