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竹簡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竹簡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竹簡字第252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
巷47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思璟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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