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4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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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402號聲請人即受刑人配偶 蔡英美 受刑人 莊榮兆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之配偶因受刑人犯妨害公務案件,對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命令(99年度執字第2578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固有明定。惟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就執行之指揮違法及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而言,判決確定後即生效力,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內容為指揮執行,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最高法院著有九十七年度台抗字第八八一號裁定可資參考。
三、經查,本件聲明異議人之配偶即受刑人 莊榮兆前 因犯妨害公務罪,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簡上字第一五三二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嗣於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七日確定,並由本院於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以板院輔刑悟九七簡上一五三二字第011039號函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經該署檢察官查閱異議人之在監在押情形,發現異議人正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遂以該署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板檢慎庚99執2578字第312905號函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代為執行,而由該署檢察官於九十九年三月三日以該署99年執助量字第384號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發監執行,並以九十九年三月九日中檢輝執量99執助384號字第018749號函函復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等情,業據本院調閱該案執行卷宗查閱明確。檢察官係依本院確定判決內容為指揮執行,且業已執行完畢,自難逕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是以異議人空言: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執字第二五七八號案件違反卷底刑案執行查核單等七行「不得執行」規定云云,以檢察官執行指揮之命令不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劉元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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