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267號債權人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清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家睿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確認契約日期(台端請求原因與事實所載之簽約日期與契約不符)。
三、請具體陳明債務人有何違反契約義務(如係提前解約,請具體指明契約約定存續期間為何?)
四、請求之服務費3,150之期間為何?。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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