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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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24號原告 甯立強 被告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陳奕煌 訴訟代理人 劉惠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 劉惠莉 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劉惠利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
書記官何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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