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5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55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宋用選任辯護人徐文宗律師
林雅儒律師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25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宋用被訴誹謗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宋用於民國(下同)99年7月至9月間,接續在其與 吳煥輕 、 廖惠瑩 合夥經營之農場舉辦烤肉活動等公開場合,向 吳金德 、 蕭江漢 、 蔡淑芬 等人指摘:「廖惠瑩患有憂鬱症、躁鬱症等精神疾病,廖惠瑩精神狀況不好,廖惠瑩所言不可信」等對於廖惠瑩人格評價、社會地位俱屬負面貶抑之事,足以毀損廖惠瑩之名譽。因認被告宋用涉有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宋用經檢察官以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提起公訴,依同法第314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宋富美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