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21號原告 洪錦壕 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黃OO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0000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土地共有人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宜就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示放大)。
二、依上開資料,查報並補正被告姓名及地址後,重新繕寫民事起訴狀,並應提出正本1份、繕本1份(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以利送達被告)。
三、提出系爭同段502、502-2地號土地遭占用之現況彩色照片(宜不同方位拍攝;如為房屋,並應拍攝到清楚的門牌號碼)。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