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2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290號原告 卓明萱 住○○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號被告 江淑伶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12年3月6日遭詐欺集團成員詐騙,而將新台幣(下同)3萬元匯入被告所有之帳戶,請求被告返還賠償3萬元,並願提供擔保請宣告假執行等語。
二、被告江淑伶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江淑伶被訴詐欺、洗錢等一案,業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43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依前開規定,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張怡婷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