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57號原告 曾微庭 被告 王得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佐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書記官張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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