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25號原告 巫永智 被告 陳錦鈴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錦鈴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㈠起訴聲明第1項:
查報被告占用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面積約多少平方公尺,並以地籍圖謄本之影本,繪製大約被占用位置,若認為該筆土地遭被告全部占用,亦需以書狀陳報。
㈡起訴聲明第2項:
提出將鐵製柵欄及農舍受損修復所需費用為若干?(宜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如:估價單等)㈢上開㈠、㈡部分將併算而徵本件裁判費(原告需繳納)。
二、依上開說明具狀補正,並應提出正本1份、繕本1份(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以利送達被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