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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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61號上訴人被告 成若蘭
張與哲
指定送達地址:臺南市○○區○○街000巷0弄0號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成若蘭、張與哲(以下合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葉承龍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24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6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應繳納裁判費1,5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書記官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