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79號原告 劉大鴻
劉睿豐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柏男 律師複代理人 簡辰曄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大偉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劉大鴻及劉睿豐各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000,000元(計算式:10,000,000元+10,000,000元=20,000,000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8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188,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瀞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書記官宋姿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