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訴字第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362號上訴人即被告丙○○
乙○○甲○○前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邱創舜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乙○○、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丙○○、乙○○、甲○○前因私刑拘禁與常業重利罪,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2月14日執行羈押,至95年5月13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5月14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蔡名曜法官唐光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珍中華民國95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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