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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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231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請求離婚及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等因非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1項、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等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費用1,000元,合計4,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書記官姜國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