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4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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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461號原告 賴佩君 被告 陳柏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對被告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被告之住所地在臺北市中正區,有戶籍謄本所載之住所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兩造間就系爭返還借款所生之訴訟,應由被告之住所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紀榮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書記官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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