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638號原告 游新 和被告 邱英哲 (桃市府建管處長)
王振鴻 (代建管處長) 蘇豐閔 (承辦員) 鄭文燦 (桃市府市長) 林香美 (前中壢區長) 張嘉隆 (承辦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4日以109年度補字第415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21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前揭民事裁定、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等件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書記官謝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