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24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黃勝文 律師
張逸婷 律師被告乙○○
甲○○丙○○前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心賢 律師
陳明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法庭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書記官高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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