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0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085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如登記之負責人資料已變更,請一併更正並補正委任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民事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