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9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楊建忠 代理人 陳昭全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之限制。
理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前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次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再按,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60條、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7日以104年度消債更字第99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參。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達盡力清償:
(一)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新台幣(下同)503,463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542,328元後(以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必要支出作為計算基準),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701,568元。參諸債務人更生開始時,除1999年出廠之機車、解約價值20,473元之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解約價值24,329元之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外,無其他可供變價之財產,此有債務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機車行照、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回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104年7月30日壽會博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不致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二)查債務人任職於台北花卉產銷股份有限公司,104年1月至5月平均每月薪資為22,470元(已扣除勞保費用358元),加計其兼職收入8,000元,每月可處分所得為30,470元,有台北花卉產銷股份有限公司薪資明細、薪資匯入之郵局存摺影本在卷可參。且觀債務人薪資帳戶之存摺影本,又查無債務人領有年終獎金或其他各項獎金,堪認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其預估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平均每月固定收入為30,470元,應屬可採。
(三)次查,債務人之配偶林○蘭無收入,因患有心臟性節律不整、焦慮、高脂質血症、慢性缺血性心臟病、腸胃功能性障礙、睡眠障礙等疾病,須由債務人扶養,嗣兩年後其女完成學業即更生方案第三年起與債務人共同負擔林○蘭扶養費用,此有 馬偕 記念醫院診斷證明書影本、債務人配偶林○蘭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債務人女兒之學生證影本可參,是債務人每月所支出配偶扶養費用5,000元,並在長女完成學業後降低扶養費支出為2,500元,參酌104年度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2,840元,應為合理。而債務人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必要支出包含膳食費4,500元、交通費500元、房租8,000元、電話費713元、水電費1,735元、瓦斯費1,400元、健保費749元,其各項生活支出衡以目前社會經濟消費之常情,均非奢侈花費,金額亦屬合理,復提有租賃契約書、健保費繳費單據為佐,且債務人將每月薪資收入30,470元扣除自己及應受扶養人必要支出22,597元後之餘額7,873元,全數提撥至更生方案中用以清償債務,並將名下價值約44,802元之保單價值,全數提出平均攤提於更生方案72期中清償,即每期增加清償金額約622元,另在長女完成學業可協助負擔母親扶養費後即更生方案第25至72期刪減扶養費用支出2,500元,提高還款金額為10,995元,可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三、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固定收入,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本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揆諸本條例之立法目的,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理過程中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首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表一:更生債務人之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731,640元││2.總清償比例:13.82%(計算至百分比小數點後第五位四捨五入至第四位││)││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15日起,以1個月為1期,││共計6年72期,第1-24期每期清償8495元,第25-72期每期清償10995元,││債務人應於每月15日,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人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01、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01-24期每期分配金額:417元││第25-72期每期分配金額:540元││02、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01-24期每期分配金額:1772元││第25-72期每期分配金額:2294元││03、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01-24期每期分配金額:953元││第25-72期每期分配金額:1233元││04、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第01-24期每期分配金額:4611元││第25-72期每期分配金額:5968元││05、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第01-24期每期分配金額:588元││第25-72期每期分配金額:761元││06、內政部營建署││第01-24期每期分配金額:154元││第25-72期每期分配金額:199元│├─────────────────────────────────┤│參、補充說明││一、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後整數計之││。若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請債權人各自於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債權││人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四、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五、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