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秩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97年度板秩字第128號
移送機關  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被移送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7
年7月31日北縣警永偵字第097002606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台幣捌仟
元。
扣案K他命壹包(毛重0點八六公克、淨重0點六四公克)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97年6月29日5時許。
 ⑵地點:台北縣永和市○○路○段○○○號君悅KTV。
 ⑶行為:在前述時地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
K他命),為警當場查獲。
二、右開違序事實,有左列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於警訊中自白及其尿液檢驗報告。
⑵K他命壹包(毛重0.86公克、淨重0.64公克)扣案可稽。
⑶前開扣案物,係三級毒品,為查禁物,應予沒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1
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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