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
陳報本院,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原告提出之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記載被
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周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許崇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