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5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一號
原告台灣銀行法定代理人 李勝彥 訴訟代理人 劉志堅 複代理人 林志鴻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所提出放款借據第十五條之約定,兩造合意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文衍正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李劍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