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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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27號原告 蔡寶菊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俞美燕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俞美燕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萬伍仟柒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叁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叁拾玖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書記官修丕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