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33號原告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黃萬火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書記官陳忠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