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7463號
上 訴 人 展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5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3,831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松鈞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