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7463號
原 告 乙○○
2樓
被 告 展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5月18
日所為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關於「金額新臺幣壹佰萬元,受款人...之
本票債權對原告不存在」之記載,應更正為「票面金額新臺幣壹
佰萬元,受款人...之本票債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參仟捌佰
參拾壹元對原告不存在。」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壹項第十二行「票面金額1,000,000元,
到期日94年7月28日之本票。」之記載,應更正為「票面金額
1,000,000元,到期日94年7月28日之本票其中143,831元債權。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未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之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張松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