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斗簡字第70號
原 告 甲○○
號
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 律師
被 告 台北油脂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即台北油脂食品化學工
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號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4月28日所
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本判決得假執行」之記載
,事實及理由欄四、關於假執行之宣告,暨民事訴訟法第389條
第1項第3款之記載,均應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誤載,爰依
法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