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43號原告 彭全慶 訴訟代理人 史濬程 被告 洪明文
楊事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補費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2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