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簡字第481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
度偵字第27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國道公路警察局公警局交字第Z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
理事件通知單上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內偽造之「甲○○」簽名壹
枚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逕
以簡易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庭(彰化縣○○鎮○○路○段○○○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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