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7年度屏簡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屏簡字第257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徐美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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