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屏簡字第257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徐美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