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緝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緝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緝字第28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29號104年度訴緝字第3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章誠選任辯護人吳佩真律師(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5年5月27日上午10時於本院第十二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林呈樵
法官黃媚鵑法官劉娟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慧娟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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