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9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19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秀卿
林金珠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彭秀卿及林金珠於民國105年7月6日10時許,在新竹市○區○○街○○○○○號關帝廟排隊領米之際,因細故發生口角爭執,被告彭秀卿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辱罵被告林金珠:「囂機歪」、「靠你客兄、黑道白道」(台語)等語,使在場不特定人得以共聞共見,足以貶損被告林金珠之名譽。被告林金珠不堪受辱,亦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被告彭秀卿臉部,被告彭秀卿因而受有右臉頰鈍傷之傷害,因認被告彭秀卿涉犯刑法公然侮辱罪嫌,被告林金珠涉犯刑法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即被告林金珠告訴被告彭秀卿公然侮辱案件,暨告訴人即被告彭秀卿告訴被告林金珠傷害案件,公訴人認被告彭秀卿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暨被告林金珠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
314條及第287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即被告林金珠具狀撤回其告訴,暨告訴人即被告彭秀卿具狀撤回其告訴等情,有調解筆錄1份及撤回告訴狀2份在卷足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
書記官李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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