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9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3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395號聲請人 黃偉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62號准許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62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1月
8日屆滿,迄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曉芳
法官郭俊德法官姚葦嵐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書記官呂欣蓉┌──────────────────────────────┐│附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敬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八七NX000000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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