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5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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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3902號),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 魏猶輝 」更正為「丙○○」。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茲發現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欄所載被告「魏猶輝」應係「丙○○」之誤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揭說明,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趙子榮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