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3年度豐簡字第433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豐簡字第43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苡君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
度偵字第226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廖苡君竊盜,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背包」,
應更正為「手提包」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
典,事後坦承犯行,深表悔意,且所竊物品業經被害人領回
,被告又係於遇警時主動自首犯罪,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
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予以宣
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
0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2條第3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罰金部分經提高為30倍)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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