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勞簡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勞簡字第30號
原   告  黃秀芬
訴訟代理人  陳國偉
被   告 逸鋒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莊庭
訴訟代理人  陳建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1月4日上午11時30分在
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春美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