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勞簡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勞簡字第30號原 告 黃秀芬 訴訟代理人 陳國偉 被 告 逸鋒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莊庭 訴訟代理人 陳建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1月4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官洪任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劉春美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