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小字第872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壢小字第872號
原   告 超省錢租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繼鴻
訴訟代理人  蔡建瑋
被   告  張玉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伍佰柒拾伍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交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書記官黃晴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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