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三六五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梁裕勝 律師右上訴人與乙○○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九百十萬零五百八十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十萬零一百零七元,第二審裁判費十五萬零一百六十三元,惟上訴人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一萬八千二百零五元、第二審裁判費三萬零三十九元,尚欠第一審裁判費八萬一千九百零四元,第二審裁判費十二萬零一百二十四元。又上訴人於第二審另為訴之追加,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九百十萬零五百八十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十五萬零一百六十三元,未據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及追加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敬修
法官劉勝吉法官藍文祥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林麗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