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578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4號上列被告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733號),嗣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熱帶斑海豚肉貳點陸公斤沒收。
事實
一、乙○○明知珍貴稀有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買賣,竟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而基於營利之犯意,自民國96年10月間某日起,在雲林縣東勢鄉市區,向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每臺斤新臺幣(下同)200元之價格,販入珍貴稀有保育類野生動物齒鯨亞目、海豚科之熱帶斑海豚屠體後,多次在雲林縣○○鄉○○村○○路○○○號其所經營之麵攤,將上開野生動物產製品加以料理後,以每盤50元之價格售予不詳姓名年籍之不特定食客。嗣於97年3月13日10時許,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熱帶斑海豚肉2.6公斤。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係經被告於準備程序期日為有罪之陳述,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則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並得依同法第31
0條之2之準用同法第454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依法僅需記載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應適用之法條,並得以簡略方式為之,如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或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者,得引用之,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乙○○,坦承上開買賣珍貴稀有保育類野生動物熱帶斑海豚屠體之行為,復有內政部警政署森林暨自然保育警察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森林暨自然保育警察隊南投分隊現場檢查紀錄表、代保管條、雲林縣政府97年5月7日府農林字第0970049829號函檢附之中華鯨豚協會鯨類樣本DNA鑑定報告各1份、現場照片10張附卷可稽,是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應可認定。
三、核被告乙○○所為,係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5條第1項規定,應論以同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之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買賣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罪。又被告自96年10月間起至97年3月13日為警查獲止,雖有多次買賣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之反覆行為,惟其本質上係屬集合犯,被告以單一犯意為多次買進、賣出行為,應論以集合犯之單純一罪。
四、爰審酌被告前已因買賣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並予緩刑2年之宣告,竟仍不知悔改,再犯相同罪行,及具備專科學歷,本身患有憂鬱症而領有重大傷病免自行負擔證明卡,本次販賣之時間,及販賣之情形,暨犯罪後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屬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熱帶斑海豚肉2.6公斤,為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產製品,應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2條第1項後段規定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第35條第1項、第52條第1項後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國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魏輝碩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24條第1項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輸入或輸出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或其產製品者。
二、違反第35條第1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買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或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者。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5條第1項保育類野生動物、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
前項保育類野生動物、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之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2條第1項後段犯第40條、第41條、第42條或第43條第3項之罪,查獲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得沒收之;查獲之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及供犯罪所用之獵具、藥品、器具,沒收之。
違反本法之規定,除前項規定者外,查獲之保育類野生動物與其產製品及供違規所用之獵具、藥品、器具得沒入之。
前項經沒入之物,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公開放生、遣返、典藏或銷毀之。其所需費用,得向違規之行為人收取。
海關或其他查緝單位,對於依法沒入或處理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得委由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處理。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