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度訴緝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訴緝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三號
具保人 陳觀霓 被告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陳觀霓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陳觀霓因被告甲○○○涉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收據號碼:宜刑保字第000一七五一號),已由其繳納現金後,業經檢察官命令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業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四月七日予以通緝,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鄭貽馨法官郭顏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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