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33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33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332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捌仟捌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乙○○於89年7月20日邀相對人甲○○為附卡持有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所以依據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三條記載說明:『附卡申請人同意下列事項:本人與正卡申請人對信用卡所產生應付帳款互負連帶清償責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
MasterCard。債務人至99年5月6日止累計消費記帳478,
897元正未給付,其中283,795元為消費款;195,102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9年5月6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違約金:無。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23329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陳│99年5月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283795│蓉仙│││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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