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清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永發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權人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海泉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峰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讓友邦信用卡
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權人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陳益民 財產不敷清償費用及債務時,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林永發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以98年度消債清字第113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該裁定正本附卷足憑。次查,依據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台中市地方稅務局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載,債務人名下無任何財產可資變賣,堪認本件債務人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爰依上開規定裁定終止本件清算程序。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