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9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投刑簡字第45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55條之1第3項,於簡易案件之上訴準用之。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本院97年度投刑簡字第452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於97年8月28日所提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載明理由另狀補呈,惟迄今未見上訴人補具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
3項、第367條後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古瑞君法官李宜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