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8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8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68號聲請人乙○○即被告之兄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97年度訴字第48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妹即被告甲○○命運坎坷,早年因器質腦症候於桃園療養院治療近1年,近年又連喪2子,無依無靠,且聲請人近日前往會客時,發現被告身體已不堪羈押,為此請求體恤上情,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652號),本院前以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於本院審理中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認非予羈押,難以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裁定自97年9月3日起羈押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件核閱明確。而關於被告在所身體狀況,其於97年9月23日經臺灣南投看守所特約醫師許鵬飛診視後,症狀為胸悶、暈眩、倦怠,血壓93/77mmHg、脈博72次/分,經心臟聽診,胸骨附近有心臟雜音,診斷為心房中隔缺損(先天性心臟病),現門診診療中,目前病情穩定等情,有臺灣南投看守所97年9月23日投所順衛字第0970003244號函暨檢附之衛生科門診看診紀錄表在卷可參,是被告並無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況,聲請人據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無理由。至聲請意旨另以被告命運多舛等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因此與被告上開應予羈押之情由無涉,該部分之聲請亦屬無據。
三、綜上所述,本件被告涉嫌偽造文書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本件聲請尚乏其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趙淑容
法官吳昀儒法官林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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