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12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六四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編號1、2所示,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竊盜等犯行,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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