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拍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拍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拍字第150號聲請人南投縣草屯鎮農會法定代理人丁○○相對人丙○○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丙○○、甲○○以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7年8月12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最高限額新臺幣1,560,000元。
(三)清償日期:依各個契約約定。
(四)利息:依各個契約約定。
(五)遲延利息:依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丙○○、甲○○。嗣如附表所示之建物於民國97年8月29日移轉登記與乙○○,而債務人甲○○於97年8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300,000元、250,000元,約定有利息、違約金,清償日期分別為117年8月13日、102年8月13日,應按月計付本息,如未按月計付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98年1月13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新臺幣1,509,581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為證。
二、本院分別於98年6月30日、98年7月20日通知相對人乙○○、丙○○及債務人甲○○如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相對人及債務人均逾期未為陳述,附此敘明。
三、本件相對人乙○○為抵押物之受讓人,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合於民法第873條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書記官┌────────────────────────────────────────────────────────┐│附表:土地98年度拍字第150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南投市│ 牛運堀 ││498之5│田│81.00│全部│丙○○│└──┴───┴────┴────┴────┴────────┴─┴─────────┴──────┴──────┘┌────────────────────────────────────────────────────────────────┐│附表:建物98年度拍字第150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所有權人│備考││││││││附屬建物│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001│2922│南投縣南投市南│南投縣南投市牛│住家用鋼筋混凝│一層:49.50││全部│乙○○│││││崗二路297號│運堀段498之5地│土加強磚造二層│二層:65.25│││││││││號││騎樓:15.75│││││││││││合計:13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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