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六號
原告罡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聯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貳拾玖萬壹仟陸佰玖拾壹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仟叁佰零陸元元,折合新台幣壹萬貳仟玖佰壹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貳仟捌佰柒拾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周政達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陳幸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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