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95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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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953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江秀美 (即 張凱 為
之限定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貳仟壹
佰捌拾捌元,應繳裁判費貳仟柒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仟貳佰陸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另將繕本及證物影本寄送他造並副知本
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