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95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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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953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江秀美 (即 張凱
  之限定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貳仟壹
  佰捌拾捌元,應繳裁判費貳仟柒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仟貳佰陸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另將繕本及證物影本寄送他造並副知本
  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歷審裁判

  • 臺北簡易庭 99 年度 北簡 字第 19532 號裁定(99.12.17)[調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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